为应对这一冲突,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和第115条规定,当事人、辩护人等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即以检察系统内部的行政性监督来克服被控告主体与救济主体同一的矛盾。
指导性案例结合具体案例演绎法律条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灵活性而有针对性地及时弥补成文法的漏洞,从而确保法网疏而不漏。作为联结实践与理论、问题与规则的桥梁,指导性案例本身所蕴含的法治信息,所提出的前沿命题,往往成为法学研究创新和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
我们深知,本套丛书所涉及的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各种研究文献浩如烟海,有许多未知的领域仍需作深入细致研究。一是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拟裁判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法律存在漏洞以及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比较原则,易产生歧义等情形。因此,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实现公平正义的特殊功能。对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的全面阐释 指导性案例是法律与实践结合的产物,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二是存在可以比照的指导性案例规则。
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公正在逼近自然公正中遭遇的困窘和无奈。第三,具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的约束功能。举凡金融租赁、使用租赁、维修租赁,其经营对象一般是生产工具,换言之,租赁权的客体为有形物;二是土地使用权。
例如,发现权不具有独占性,商业秘密权不具有时间性等。〔1〕 物是一个历史范畴。〔2〕随着奴隶制经济和私有制的发展,不动产诸如土地、森林、牧场等重要的生产资料也逐渐被确认为私权的客体。〔6〕法国法学家在述及权利客体时,往往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并把它们统一概括到物的概念之中。
三、知识产权与无形产权:制度范畴研究 在民事权利中,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是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可区别性是该类客体的主要特征,法律保护的目的即是防止他人对此类标记的仿冒。
甚至有些日本学者主张,通过对民法关于物的概念的扩张解释,使无体物能够被承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其实,民法上的无体物已有约定俗成的说法,是为法律所拟制的权利。〔24〕这一学说后来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亦可视为无体物(权利)而作为其他财产权的客体。
但是,应将所有权的客体与他物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的客体作出明确区分,即是一些学者所强调的那样: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有体物,而无体物(权利)只能作为另类财产权利之客体。其实,民法上的无体物已有约定俗成的说法,是为法律所拟制的权利。〔2〕随着奴隶制经济和私有制的发展,不动产诸如土地、森林、牧场等重要的生产资料也逐渐被确认为私权的客体。但将知识产权的客体与知识产权的本体都概括为无体物,显然容易造成法律概念上的混乱。
一般认为,客体物在本质上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物的客观实在性。〔6〕法国法学家在述及权利客体时,往往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并把它们统一概括到物的概念之中。
〔24〕这一学说后来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此外,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也不能简单沿用传统民法的财产权理论进行解释。
〔10〕笔者认为,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不仅为所有权之客体,且为其他财产权之客体,因此对物的概念不宜于作过于狭义的解释。权利客体所涉及的资格或能力,包含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但也有精神利益的内容。〔4〕作为权利客体意义上的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动产与不动产。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上述复制品中,而是体现在复制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中。可区别性是该类客体的主要特征,法律保护的目的即是防止他人对此类标记的仿冒。〔14〕与知识财产相类似的说法是无形财产。
其实,关于知识产品的理论范畴已有国外学者作出类似表述,知识产权概念的倡导者、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曾将知识产权称之为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早期罗马的克里维特所有制,保留着土地公有的外壳,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妻子、儿子、奴隶、牲畜以及世袭住宅。
这些东西在当时的人们看来是重要的财产,因此才作为个人财产权的客体。〔15〕 在我国,曾有一段时期,许多学者将关于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因而相应将这种权利客体归结为智力成果,并且强调其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
三、知识产权与无形产权:制度范畴研究 在民事权利中,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是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非物质性的特征表明了它与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存在与利用形态。
信息是不能拒绝的,无权使用人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过程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不过,就无形资产的非实物形态的认定而言,各国大体相同。而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主体对此所生权利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内容。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有些经济学者也主张将该类权利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去。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提出的。
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发生与终止;但知识产权却有时间限制。无形财产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
美国会计界认为,无形资产是非实物的经济资源。对于这一范围的概括,学术界颇有歧见。
〔9〕 就物与财产的概念外延来说,只有广义上的物才与财产类似。因此,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在于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基于社会生产方式和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物的范围和法律意义存在着差异。〔3〕罗马法上的无体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权利系抽象物,概为人们主观所拟制的某种利益,因此被视为区别于有体物的无体物;第二,法律上的无体物,以能用金钱评价为条件,家长权、夫权、自由权等无财产内容,所以不能看作无体物;第三,所有权虽然系主观抽象而成,但罗马人认为该项权利与物同在,而且是最完整之物权,因此所有权应划归有体物的范围。
上述定义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对于该项权利的客体,是难以采用罗马法以来物的理论作出诠释的。
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上所称之物,仅指有体物而言。客体物独立于民事主体之外,是民事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
在英美法中,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极少使用客体物的概念,而普遍采用财产的说法。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出处:《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进入专题: 无形财产权 财产权 。
本文由劈风斩浪网发布,不代表劈风斩浪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qh10x.onlinekreditetestsiegergerade.org/58es1/3268.html